发票流向不符怎么处理

2020-01-01 11: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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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这样不需要发票的小规模企业来处理,需要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来开票,似乎很完美!就在2017年1月27日,新疆哈密税务局发布了一则税务处罚公告,专门针对这种关联公司开票的问题作出了处罚!那发票流向不符怎么处理?

"发票流向不符"是什么意思?

正常的业务中,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者在方向、时间、数额、品名规格等方面都是相互吻合的,具有统一性.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人为做假,无法做到高度吻合,如资金回流、虚假凭证、运输凭据和费用缺失、货物来源或去向无法交待等.即造成流向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发票流向不符怎么处理

发票流向不符怎么处理

新疆某运输公司在2014年-2015年期间将自有车辆租赁给哈密市A物流有限公司,并雇佣该公司为其进行倒短运输.但该项由A公司承接的倒短运输业务,对应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新疆B物流有限公司(A的关联单位)开具,涉及发票总金额为394,848.81元,税额43,433.37元,该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经核实该公司取得该发票流向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43,433.37元.

仔细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希望看到文章的朋友一定要记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条,随着最近几年企业类型的增加,业务的复杂程度增加,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此处的哈密税务局的判例给大家一个警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很明显,上面的发票属于不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扣税凭证了,必须做出进项税转出!

其实此处税务的处理还是比较谨慎的,如果给B公司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后果可能很严重了!

通过这个案例给广大的纳税人发出警告:

1、所有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必须要和实际业务一致,不管他是否是关联方!举个例子来说明,X公司把房屋改造工程承包给M公司,无论M公司怎么分包,只有M公司开给X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抵扣!

2、增值税涉税风险大,不要冒着风险进行决策!

规避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

(1)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

(2)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

上文会计学堂小编以案例的形式讲解了发票流向不符怎么处理,对于现在三流一致问题,作为一线的财务人员一定要重视,不要混淆视听.虽然现在很多专家都在各种出招,但是专家总归不在一线工作,你们企业出了问题,他们也不会承担责任的.所以一定要做到资金流、物资流、发票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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