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 减免性质怎么选

2019-10-21 14:4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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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个体工商户申报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后面的减免性质选哪个?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减免性质怎么选的问题整理以下资料,希望下文的内容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个问题,各位不明白的同学不妨仔细阅读.

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 减免性质怎么选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的性质和代码是从纳税申报系统中选择的.选择0001129914,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系统抵减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由所属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一定经营的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

(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2)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1]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

(1)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2)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

(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

(2)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

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 减免性质怎么选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减免性质怎么选的问题就告一段落了,定期定额自行申报表减免性质怎么填的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困难.通过阅读相信已经有部分同学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如果大家还有任何的疑问都可以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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