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依据财税【2016】36,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11%,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盖章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如果没有行事业性收据,就不能抵扣。
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
合作建房的增值税应当如何缴纳?
合作建房一般是指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情况下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二是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不论什么类型的合作建房,均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一、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
(一)以地换房
比如,甲方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甲方取得部分房屋。这种情况下,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房屋形式的经济利益,乙方以房屋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形式的经济利益,双方的行为均为增值税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双方以物易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目前营改增的规定尚无具体规定。不过可以按一般的营业常规定即可以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或房屋的市场价确定销售额。
(二)以地换取利润
如承接上例,房屋建成后,甲方按约定的比例取得利润。这种情况下,甲方属于明显的土地销售行为。
二、合作双方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
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取得收益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共担风险,分配利润;
(二)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按收入一定比例分成;
(三)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按一定比例取得房屋;
以上合作建房不论甲方采用何种方式取得土地收益,都不能回避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股权后,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利润(或收入分成形式的利润或实物形式的利润)。甲方在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股权这个环节,属于有偿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合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以上土地、房屋销售或视同销售的环节,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在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应收账款,贷无形资产。在合作双方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无形资产。
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抵扣进项税额吗?上文介绍了这个是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关于合作建房的增值税如何缴纳上文小编也进行了分析,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