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如何计算

2019-05-09 17: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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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计算当月增值税时,发现当月的进项税比销项税多,于是就会将多出来的进项税进行留下等下个月再来抵扣销项税,为公司减轻税费的负担。但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如何计算

  第一步,计算退还比例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在计算退还比例时,要以2014年底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分界线,2014年12月31日前(含)和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登记,计算退还比例的公式不同。因此,在计算可退还的留抵税额时,企业应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对号入座,不同时期,分别计算。为清晰起见,下面笔者分别举例说明。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

  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按2015年~2017年增值税抵扣凭证种类和抵扣税额为计算依据,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道路通行费发票不参与退还比例计算。可用公式表述为:退还比例=2015年~2017年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5年~2017年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举例来说,A公司属于医药制造行业,2013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A公司2017年12月留抵税额1098901.86元,2018年7月留抵税额3324890.01元。2015年~2017年,累计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654290.91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54531.09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为209338.76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为4230981.88元。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因此,A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为:(3654290.91+1654531.09+209338.76)÷(3654290.91+1654531.09+209338.76+4230981.88)=56.60%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

  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按办理税务登记以来,实际经营期间抵扣凭证种类和抵扣税额为计算依据,可用公式表述为:退还比例=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举例来说,B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15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B公司2017年12月留抵税额3489012.96元,2018年7月留抵税额2368812.74元。2015年8月~2018年7月,累计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90981.66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18432.09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为329076.98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增值税为3210998.28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的增值税为193872.66元。同时,B公司还有符合规定条件,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982482.89元。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

  因此,B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为:(3290981.66+218432.09+329076.98)÷(3290981.66+218432.09+329076.98+3210998.28+193872.66)=52.99%

  第二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例如,甲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退还比例为100%。2018年7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290890.88元,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987093.67元。那么,申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以2017年12月为上限。也就是说,实际申请退税金额只能是2017年期末留抵税额,即987093.67元。

  截至2018年7月,如果甲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987093.67元,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290890.88元,退还比例为100%。很显然,由于留抵退税期申请的退税为987093.67元,并未超过2017年12月留抵税额,所以,可申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即为期末留抵税额987093.67元。

  第三步,计算可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在计算退还留抵税额时,要以2014年底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分界线。下面笔者分别举例说明。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

  仍以上文提到的A公司为例,A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3324890.01×56.60%=1881887.75(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098901.86元。

  同时,根据第二步相关要求,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A公司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98901.86元。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

  仍以上述B公司为例,B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2368812.74×52.99%=1255233.87(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3489012.96元。

  由于根据公式计算的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55233.87元,小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3489012.96元。因此,B公司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55233.87元。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退还留抵税额能够退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如何计算?看过了公式但实际计算上还是遇到了不懂的地方,不知道该怎么样算的时候就应该要多问问会计学堂网的老师,在网站上有许多专业的老师是可以给你带来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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