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2019-04-16 10:4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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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价值都很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都是为生产经营有持有的,能够为生产经营提供经济利益,当企业发现某项固定资产无法为企业持续提供价值时,就会清理该资产,清理的方式可以是报废或者寻求能够实现其价值的购买方。这种方式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转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言外之意,企业取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却自行放弃进项抵扣,再销售时,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既然规定了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开具专票),那么,有没有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理解为,放弃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让方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首先确认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原则上,如果法律法规不允许抵扣,且实际上也没有抵扣,则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税;若允许抵扣且已抵扣了或者允许抵扣但是放弃了抵扣,则按17%缴税。以上要是不明白的,可以到会计学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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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上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6%。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要填写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详细情况及其相关税额。 3.至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税手续,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纳税义务人所填写的准确金额缴纳税款。 举个例子:一家企业在2018年底使用过一台价值为10万元的固定资产,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文件中规定的16%的标准,计算出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即为10万元乘以16%,等于1.6万元。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把该机器的详细情况及其相关税额(1.6万元)填写进去,并按照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缴纳1.6万元的税款,以此完成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上的缴纳增值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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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得到的收入,应当作为个人财产性收入,按照月度预扣预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让方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即可确定应纳税额。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税款由买方在发票上缴纳,而不是由卖方缴纳,卖方只要在收到国税总局指定的缴款识别码后,就可以将受让方的增值税税款缴纳到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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