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税扣除率为多少

2019-04-15 15:5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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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每个月的工资额如超过了个税的标准,就需要缴纳个税。在缴纳个税前目前是可以将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先扣除,这样给员工减轻个税负担。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税扣除率为多少?

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税扣除率为多少

  照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税扣除率为多少

  员工上下班交通费要纳个人所得税吗

  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费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耗费,这个行为属于职工的自己的非职务行为,由其自己负担。假如企业将交通费予以报销,则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计入职工薪酬,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费的报销扣除,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参见下述规定:皖地税[2006]字150号规定,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中第三条“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以现金(包括与现金等价的实物)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和交通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和交通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税扣除率为多少如上,新个税法实施之后,有不少会计都算不好员工个税的内容,如果你也是这样的话,可以来会计学堂网学习关于个税方面的课程,提高自己的能力减轻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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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可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你看下你当地有免个税的政策吧,如果有的话可以

  • 老师,通讯补贴,公务用车,话费补贴等,江苏省个所税免税扣除标准是多少啊?在哪里查

    你好 在这个地方查询的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税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19/1/11/art_13045_261733.html

  • 宁波的税务政策通讯补贴免税额度是多少?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以免个税吗

    你好;   你们当地税务局回复的是 :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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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 广东省关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最新标准,现行的最新政策是?

    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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