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简易计税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2019-01-21 11: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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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改革,在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税务局同意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那么,接收简易计税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下面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解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接收简易计税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明确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们就是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迷惑了.实际上,受票方取得的专票能不能抵扣与开票方是否是简易计税没有关系,受票方根据自己的企业情况,根据是否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来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即可.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也表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公司开具的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

接收简易计税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不能开具的情况有以下五种情况:

①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④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

⑤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

小编提示:关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时,需要及时进行认证转出,进行处理,否则将在系统中形成滞留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具体详细接收简易计税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的内容,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清楚了,如果小伙伴们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随时与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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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94)00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筒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也就是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并且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按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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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简易计征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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