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增值说、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7-06-30 10:5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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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问:如果公司发出一批商品到客户,但是未签订具体合同,所以为赊销,后期才签订合同并约定收款时间,该批商品需要安装验收入,请问此笔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哪个点?另外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以哪个点确认所得税收入?

答:增值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定计算增值税;如果提前收款的,按照收款时间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不能滞后。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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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为三种: 一、货物及劳务发出或者服务提供的时间; 二、销售收入取得的时间; 三、财产、无形资产出售的时间。 以示例来讲,一个企业在2016年6月份发出的货物,则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6月。另一方面,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则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7月。除此之外,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8月出售了财产、无形资产,则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8月。 实际应用中,有些事项会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如发票开具、货物运输等情况,都可能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确认。此外,企业在审计核算增值税时,也应考虑各项事实,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造成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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