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2018-07-25 10:0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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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首先要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进行核算,分录小编已为大家列举出来了,欢迎阅读。

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

第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第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四, 清理净损益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分录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应当如何编制的有关问题,相信通过本文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若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与窗口老会计取得联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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