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增值税筹划该如何减少?

2017-06-27 10: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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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应该有效利用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这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基本工作,而无效的无效增值税筹划显然是企业不能容忍的。

一、增值税筹划该如何认知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既涉及到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又涉及到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由于税法的多种规定,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当期销售额,扩大当期购进项目金额,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二、一个企业的筹划案例

最近有学员问了一个问题,钢结构公司将销售并安装钢结构这项混合销售业务拆分为钢结构销售合同和钢结构安装合同,是否可以少缴增值税?

举例:京华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京华公司销售钢结构给中房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按照学员的设想,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京华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京华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三、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京华公司想把A方案改为B方案,中房公司必然对总体价格、钢结构销售额、安装业务销售额做出调整。也就是说,京华公司给中方公司开一张17%的发票时,会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京华公司要将业务划分为两个合同,分别开具17%和11%的发票,会形成另外一个交易价格。在京华公司和中房公司的讨价还价中,京华公司的筹划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最终达成的结果双方都要能接受。而且这种一般纳税人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缴税,另一方不多缴税,一方利润增加,另一方利润不减少的情况。(如果中房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筹划方案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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