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2017-06-26 16:5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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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品涉及的税有包装、展览、广告等,这些税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作为是财务人员的基础工作。

问:销售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会同时赠送外购促销品,因为促销品都是一些小商品,所以一般发票上不会专门体现。这种促销品都涉及哪些税?其促销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答:

一、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促销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促销赠品的税务处理

促销品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促销品赠品增值税问题

(1)促销品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将赠品视同给予客户的折扣,将主品与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实收金额征收增值税,否则赠品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进的货物(赠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符合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2、促销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有关的赠送不视同销售,但不以销售为前提发生其它形式的资产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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