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你好,员工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个人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
你好!这个计入工资总额,借:管理费用—工资—通讯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 答
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是指公司给予员工通讯费用的补贴,但此补贴属于税前费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税前费用不应计入个人所得税。例如,2011年4月1日起,中国税务总局规定,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不属于员工的税前所得,不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同时,该费用也不能用于计算个人的个税应纳税额。 然而,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作为个人财务报表的一个收入项目,以证明社会保护和社会制度对个人的经济支持。因此,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但可以作为社会保护制度的一种形式,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福利水平。 答
关于通讯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根据税法规定,通讯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按照行业所得税税率和税率(不超过25%)办理纳税手续,并归入所得税工资收入的范围。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职员,家庭收入是他和妻子的工资。每月李先生的通讯费补贴达2000元,他的工资是12000元,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先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加上2000元,总计14000元合格;应纳税额=14000元 × 25% = 3500元,李先生每月应缴纳3500元税款。 答
不能那样的哈,必须交个税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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