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本年发生的广告费用,但是尚未支付,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上述广告费用确实已经发生,出于合理原因尚未支付,并不影响依法税前扣除。
问:公司本年发生的广告费用,但是尚未支付,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上述广告费用确实已经发生,出于合理原因尚未支付,并不影响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即这笔广告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答
广告费是否取得相应发票,如果发票开票年度在当年,因故未及时入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作为专项事宜到税务机关申报,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次年抵扣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取得发票,补充取得,并入账即可。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经营收入的15% 如果是烟草企业则不准扣除。是化妆品、医药、饮料的为30%以内的实际发生额 答
同学你好,稍等下,马上为您答疑 答
甲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170 000 限额等于170000*15%=25500 暂时性差异等于25740-25500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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