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外购工程物资增值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答:小编认为,外购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计入资产成本核算。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采购的工程物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取得抵扣凭证时,将进项税额中的60%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的40%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到第13个月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不动产建造均已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所以只要所购物资是用于与企业经营有关,营改增后 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只不过如果是用于不动产需要分两年抵扣。

由于工程物资用于建设不动产的,应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进行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看完了上述小编整理的文章,对于营改增后外购工程物资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相信您应该清楚了。更多会计方面的干货,尽在会计学堂的文章更新,欢迎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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