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政策要如何享受

2017-05-08 14: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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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出台了新一轮为期10年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确明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规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掌握政策规定

(一)一般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 总分机构规定

1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2.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充分享受叠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三、认真做好政策衔接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一)地区范围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目录范围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

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公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新的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全面掌握申报程序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首轮的审批审核制改为审核备案制,取消审批,简化层次,方便纳税人。增强税收政策的操作性,将原来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改为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今年开始,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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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同学 是可以的,但是要去找税务申请办手续

  • 西部旅游企业如宾馆,酒店,景区管理等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怎么享受?2020-05-08 09:49

    你好同学是可以的要去税务局办r

  •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企业是否可以享受?

    同学,要自查是佛符合下列条件: 企业必须是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企业收入总额占比的条件调整为60%。

  • 老师,您好,请问下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呢

    对于地处西北的宁夏而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真真切切地成为企业一份含金量十足的“减税大礼包”。5月22日,来自宁夏区税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0年一季度,宁夏税务系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995户次,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49.53亿元,享受优惠企业以炼焦、火力发电、煤炭开采洗选、货币金融服务、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国家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宁夏企业所得税中一个最大的减免优惠项。尤其近10年来,宁夏各级税务部门扎实做好宣传辅导、解疑释惑等各项服务工作,确保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宁夏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杨源伟说。 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是全球最大的单晶硅制备企业,产品市场占比全球第一,多年来获得“宁夏**自治区硅材料制备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而这一切,离不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该企业自2011年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0年一季度,累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6.21亿元。 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机床销量位居世界首位的日本山崎马扎克公司(YAMAZAKIMAZAK)在中国的独资工厂,公司完全引用了MAZAK最新智能网络化工厂(CYBERFACTORY)的构建理念,以MAZAK最先进的生产装备和软件管理系统,建立起智能网络化的生产环境,被誉为“中国第一座智能网络化机床制造工厂”,开创了我国智能网络化工厂之先河。该企业2011年至2020年一季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31亿元。公司将减免的税收资金用来引进新技术和高端人才,更加促进了企业的智能化发展。 利好政策又来了。今年4月28日,国家明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再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闻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后,宁夏企业家们仿佛吃下“定心丸”,纷纷通过**群、**、朋友圈等媒介为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的又一利好政策拍手叫好,一致认为其必将对企业消除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直至稳产达产,进而全面转型升级蹚出发展新路径,增添前进新动力。 “延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目前宁夏企业来说,就像是获得了‘助推剂’。毫无疑问,它为促进全区经济实力全面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和强化内生发展动力,以及抗风险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宁夏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杨源伟说。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第二轮西部大开发延续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增加了西部地区特色鼓励类产业,尤其在宁夏部分中增加了我区鼓励发展的一些特色产业,如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等,促进了这些产业的较快发展。” 今年5月出台新一轮政策,更是为企业降低了享受政策门槛,将前两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及以上降低为60%及以上,促使全区许多处于初创期、种子期、转型期,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里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哪个部门解释和界定的问题,更加优化了西部地区的营商环境。

  • 老师怎样可以知道我单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有什么思路?

    你好,可以对照下面优惠政策,看你公司是否满足。如果不清楚,可以咨询你们的专管员。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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