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合销售二分法的解读

2017-05-04 11:3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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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混合销售“二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政策可概括为“二分法”(特指分别核算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分法”一般适用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拥有建筑安装资质的制造企业从事“销售自产货物+安装”业务,但此类制造企业销售外购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原则上不适用“二分法”,仍需从高适用17%税率,这太不公平!穷其原因,部分企业任意调节货物销售额与建筑安装营业额达到从低适用税率达到偷逃税款,国税总局投鼠忌器,针对混合销售一刀切,显失税收公平。

所幸,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给电梯销售及安装业务放开一条生路,无论自产还是外购电梯,无论生产厂家还是各地经销商,“销售电梯+安装”可适用“二分法”。据传这是各地电梯行业协会与国税部门积极协调的结果。电梯是特种设备,关系重大公共安全,电梯生产厂家供应几乎全部的设备、安装材料,设备价值占比很大,开发商做完前期基础配套,安装作业辅助材料较少,安装报价基本是人工费为主,因此,国税部门调研后允许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此文提到的甲供工程用词值得探讨)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今天,国税总局针对电梯行业开了第一个“例外”,明天,国税总局将向哪个行业法外开恩?例如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机械停车管理系统安装工程、变压器安装工程、锅炉安装工程、天然气小区供暖工程等等的“销售+安装”工程,都在期盼行业协会与国税部门协调,期盼公平的税收政策。

二.混合销售政策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前,混合销售“二分法”按业务类型(销售自产货物+建筑业劳务)确定,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无关。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出台后,上述规定失效。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二分法”政策标准改按企业主营业务类型确定。营改增把企业的类型划分为是以货物销售为主和以服务销售为主两大阵营。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是生产、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以销售服务为主?谁的比例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谁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这直接确定了企业混合销售增值税政策适用标准,这种操作模式可以概括为“一刀切”。

“一刀切”的作法有不少诟病。

1.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忽略不同业务的“增值”、“利润”水平,从高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负,不符合营改增的目的。

2.“销售外购货物+建筑业劳务”不能适用二分法,依然保留“纳税人性恶论”的陈旧观念,没有改按经济内容与性质去制定税率政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有定额规范,安装合同签订需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决算制度支持,无论是销售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安装工程造价工程决算报告支持,符合市场公允价值,国税总局为什么在混合销售问题上止步不前?

3.河北、湖北、山东、湖南等省为代表的国税机关早在去年营改增答疑中明确:混合销售,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可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4.其它省份因为没有明确的答复,为了避开混合销售的争议,许多企业只能绕路拐弯,增设机构、更改经营范围、分解合同,不必要地增加“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以销售地下机械停车系统为主的某公司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迫使部分企业更改经营范围、更改公司名称为*****工程有限公司,去除货物销售的经营范围,仅仅保留安装工程、维修保养、修理修配等,合同中删除购销内容与字眼,把“货物销售+安装”合同转变成一个纯安装工程合同。

5.混合销售政策建议

大数据时代来临,国税总局应当加快增值税发票改革,建立更加强大更加完善的税收管理系统。优化增值税发票电子技术,从当前的粗略管理向精深方向发展。详化销售的货物名称、服务内容,加快建立纳税人“购销”台帐甚至财务明细帐,建立行业数据库,加强对纳税人“进销”风险扫描,从而为混合销售按业务分模块纳税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应当依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市场机制,通过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从低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生,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税”的作用。

三.活动板房、钢结构件工程特别惠顾。

“沙子”“水泥”“商砼”、制作活动板房及钢结构件同属土建工程范畴,但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什么给予后者活动板房及钢结构件增值税“二分法”政策?

模块化组装是当代建筑理念和环保、节能技术发展的结果.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的生产、制造和一般机器设备类同,工业化制造水平较高、产值比重较高,现场拼装、焊接等组装作业活动附加值在合同总造价中相对较低,此点和“沙子”“水泥”“商砼”作业特点不同.

生产“沙子”“水泥”“商砼”的企业单位如果拥有建筑安装资质,承包建安工程,无论是在现场制作还是异地生产,一是“沙子”“水泥”“商砼”经过建筑作业形成一个新的物质体。制作活动板房及钢结构件、机器设备则明显不同,其独立、不被改变。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区别点之一就是作业对象是否保留、是否与其它物质混合形成新的物体.活动板房、钢结构件能被国税总局法外开恩,主要原在于其经过建筑活动后,其“形”仍在,可明确区分,不“同流合污”,且其安装价值在合同金额中的比重较小。分别核算、分开计税,有助于减轻纳税人不合理的税收负担。

四.电梯修理修配和维护保养

电梯的修理修配和维护保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业务。电梯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需要对电梯进行日常检查、检测、调试、加润滑油、清理灰尘,排除小故障,很少用到材料配件。电梯修理尤其是电梯大修理,耗用材料、配件较多,归属“加工修理修配”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营改前只征收营业税(建筑业3%),不征增值税;对其他企业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些地方国税机关认为电梯安装后构成了建筑物的一部分,对电梯保养、维修可理解为对建筑物进行保养和维修应按“建筑业”税目“修缮”征收增值税,税率11%。电梯购建成本计入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也是电梯维修服务列入“建筑业”税目“修缮”征收增值税的理论依据之一。一些地方国税机关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电梯保养、维修企业应按6%开据增值税发票。本政策出台一锤定音: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本文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内容定义不清楚,没有区分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的纳税“边界”在哪里?电梯维修理论上应按“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或按“建筑业”税目“修缮”征收11%的增值税。因此,国税总局应对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维修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防止执行口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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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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