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年终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17-04-25 10: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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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投资热度不减,有不少企业购买了银行发行的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

按标价货币分类,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

按收益类型分类,可以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按投资对象分类,通常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综合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投资理财产品。

按投资期限分类,通常又可以分为多少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一年以上,不等。

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考虑如下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现行准则规定,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应用指南: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打算近期内出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如非保证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以及一年期以下的理财产品,通常均为短期获利,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范畴,购买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若宣告发放红利或按期计息,应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二)持有至到期资产投资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的理财产品,如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理财产品以及期限一年以上的理财产品,通常若打算持有到期,初始确认时应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三、营改增后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部分地方税务局也有相关规定,如《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第七条回复,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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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根据现行资管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要打破刚兑,一律不得承诺保本保息,因此,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另外,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持有到期,因此,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购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银行理财按期限划分:超短期、短期和长期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依据是按时间长短来划分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的是超短期,且不超过一个月(一般为3 天,15天等)。短期一般为1-3个月,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包含一年)则是长期。公司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货币形式是货币资金,这是主要的形态。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分类别,全部统一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归集,到期收益按利息率获取后计入“财务费”,该处理方法最简单,被视为银行存款处理。可是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有固定的时间段,不能提前赎回,流动性差,不符合货币资金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应计入“银行存款”账户,实现的收益也不应当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 主要是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除外。企业把闲置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取得利润,短期内买进卖出,并且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不保本、不保息,本金和收益是否可以收回无法确定,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现行银行理财产品不保本不保息,很多理财产品是没有办法取得市场公允价值,非保证收益产品的是预期收益率,当期的实际收益率是难以计算,很难计算当期的利息收入,因此,投资收益可以根据预期收益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购买时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理财产品没有显著贬值迹象,则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和购买后的持有时间计算收入,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相反,如果理财产品出现贬值,则做相反分录。 到期赎回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或在借方) (注: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都属于损益类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时,不再将原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综上所述,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型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企业所得税是以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不论数额大小,应一律计入投资成本。 二是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根据“据实扣除”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 三是处置收益的确认方法不同。会计将公允价值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是将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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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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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