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管理人具体有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

2017-04-24 11:1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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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一)应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谁?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增值税涉税问题

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两部门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前在资管产品方面征税可以说是盲区,是收是免都没有说明。140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市场上需要时间来吸收消化,7月1日之前就是一个缓冲期。鉴于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操作的复杂性,具体征收办法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后续细则的出台不会太慢。

“资管产品运行结构和模式是否会受到影响,需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董智说。

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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