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执行的合同能开票确认收入吗?

2018-01-25 15: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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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执行的合同是否可以开票确认收入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您可以阅读会计学堂的本篇文章,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有所了解的。

无法执行的合同能开票确认收入吗?

:由于是开票后确认收入,因此无法执行的合同更不能开票确认收入。

合同签发后既没有发出商品,也没有收到对方的货款,应该在开票后确认收入为好,确认收入后,即可以催促对方尽管支付货款,开票一般都是在给对方已发出了商品,才会产生开据发票的行为,这样就可以编制收入凭证和增值税的纳税凭证。

商品从合同签发----发出商品---开票----确认收入----催收货款,这一系列的销售过程就完成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确认收入的时间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无法执行的合同能开票确认收入吗?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值得一提的是,实务操作当中,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一般会有在发货、签收、验收、对账等环节确认收入,以相关环节的业务特征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但是无论如何,均必须证明在这个时间点满足了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看完了本篇文章,对于无法执行的合同是不能开票确认收入的,希望您能够你明白这一点。同时会计学堂给您带来的相关条例说明,您能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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