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2023-03-04 16: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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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发票开具时间,实际发生时间,收款时间,以及月末最后一天,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义务产生的确定性时间。其依据增值税法规定,有以下4种时间:

一是发票开具时间,即购销双方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或者提供劳务的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一致;

二是实际发生时间,即按法定条件交付或提供财税服务的实际发生时间;

三是收款时间,全部或者部分收到客户款项的时间,收款时间即表明应税服务已经实际发生;

四是月末最后一天,月末最后一天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的最后一天;

以上4种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以体现纳税义务发生的真实时间。

拓展知识:

增值税一般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全国性的税收制度,只要企业有相应的经营活动,就将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主要对企业实际经营收入征收,而增值税因其特殊性,是以可比较性为前提,按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中营利增加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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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请问一下增值税额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是什么时候?

    增值税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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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下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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