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分包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2020-05-02 08:36 来源:网友分享
3213
建筑业分包全额开票差额征税,可以吗?根据小编老师所知,建筑企业公司采用差额征税后全额开票的业务包含建筑服务劳务分包的,所以说建筑行业分包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后是可以全额开具发票的,更加具体的内容请大家参考下文.

建筑业分包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业务有: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建筑服务劳务分包;3、一般计税房地产销售;4、融资租赁服务;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7、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8、航空运输代理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9、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10、航空运输销售额.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的业务有:

1、经纪代理服务;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本金;3、旅游服务;4、劳务派遣服务;5、安保服务;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7、公益特服号接受捐款;8、签证代理服务;9、代理进口;10、境外单位考试费;11、金融商品转让;12、机票代理服务;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建筑业分包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分包工程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差额纳税?

差额征税的分包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条件也不一样,如果将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企业,则可凭该建筑企业向其开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向税务部门按差额进行申报纳税.但是,分包给个人时,营业税不能按差额缴税,应按工程全额价款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该建筑安装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应就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分包全额开票差额征税,可以吗?通过上文罗列的资料可知是可以的,因为差额征税后全额开具发票的业务中就包含了建筑服务劳务分包的部分,如果你们看完上文内容后对此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你们来我们网站上搜索相关的资料学习,在这里还有很多相关的视频资料可以查看.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债务重组与存货的关系
    债务重组与存货的关系是什么?从债务重组的概念来解读,债务重组往往指的就是债权人在某些原因下需要修改债务偿还的条件,这个债务重组需要对企业目前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算的,其中就会包含存货资产部分;简单来说,债务重组就是需要针对存货进行确认的,关于债务重组相关的介绍资料,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在下文中,希望对你们学习有用.
    2024-06-01 22
  • 股东分红是按净利润分配的吗
    在现代社会存在着非常多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可能会在会计年末的时候及时的将自己取得的利润给股东进行分红,企业给股东进行分红可以选择的分红方式是比较多的,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分红都是按所获得的利润来进行分配.那么股东分红是按净利润分配的吗?
    2024-06-06 28
相关问题
  • 建筑业一般人简易征收,给甲方开发票,是以总包额3%全额开票,交税按分包差额交税吧

    是的,按减去分包后的余额计算交税。

  • 建筑劳务分包简易计税,开全电票时,选差额征收全额开票,还是什么都不选,直接开?

    你好,选差额征收全额开票,

  • 建筑业有分包,开票时是否一定要按差额征收开票?

    你好,可以按差额开票,也可以按全额开票

  • 我想咨询一下,一般纳税人建筑业,劳务分包后关于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同学你好 请问具体什么问题呢

  • 建筑行业分包商差额征税怎么算

    问关于建筑业差额计税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差额计税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虽然现在营改增了,但营业税条例依然有效。)   (二)增值税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11%) × 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3%) × 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小结:营改增后建筑业差额计税适用两个环节:1、预缴环节(包括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的申报环节(一般计税申报环节按销项减进项计算应纳税额,不考虑分包扣除,也就是说,一般计税预缴环节虽然差额计算,但不影响总体税负,只是将差额部分预缴税款推迟了一个申报期左右(一般情况下,当月预缴到下月申报时间差)缴纳税款,总体税负不变)。   二、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实务中发票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分包方是专业分包的,开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劳务分包的,开具“劳务费”)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小结: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 年 6 月 30 日前);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的理解   1、实务中营业税时代分包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差额扣除,一个是专业分包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内容为“工程款”的发票,一个是劳务分包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内容为“劳务费”的发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种认识,只有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的发票才可以扣除。其实在营业税时代这样说并不会产生错误结果,但到了增值税时代,还这样认为可能就是错的了。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取决于开票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税法或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做出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11号公告中不难发现,纳税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销售自产钢结构(这里以钢结构为例)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是建筑业的专业分包行为,那么,按照11号公告规定要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发票怎么开具呢?还全部按照11%或3%开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务”发票可以吗?显然是不可以的,货物要按17%或3%开具内容为“货物”的发票(习惯称为材料票),提供服务部分仍然按11%或3%开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务”发票。那么问题来了?这里的材料发票可以作为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吗?   回看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专业分包的纳税人就钢结构部分开具“材料发票”是按照总局11号公告规定操作的,单独核算,按货物内容开票,也是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对应的款项,当然可以作为总包方差额计税的合法凭证。实务中要严格掌握,从分包合同入手,发票内容要与合同内容、工程结算凭据(工程量清单)一一对应。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