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

2019-09-12 14:0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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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已经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去重开,小编觉得大家应该先弄清楚已认证的发票是否能够退回给对方重开?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已认证发票问题为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大家通过下文的学习能够更全面的认识已认证发票重开的问题.

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退回重开的,如果发票有错误需要重开的话,由你公司申请红字发票信息单,待税控系统核准后交给销货方(购方同时做进项转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多开的发票收入后在重新开具发票.

已认证的发票不能退回依据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由于现在的认证系统是实时上传,只要认证通过,税务系统就记录下税额,不可撤销,所以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退回重开的,小编还为大家列出了不能退回的原因依据,财务人员可以好好查看以下,以免工作中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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