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

2017-09-18 17: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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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详情请看下文。

【问题】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

【答案】

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综合案例】南方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公司在外地有三个建筑项目:A项目、B项目和C项目,A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B和C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如,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A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2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500万元,收到发票

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200-500)/(1+11%)×2%=12.61万元

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2.61万

贷:银行存款12.61万

【综合案例】南方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公司在外地有三个建筑项目:A项目、B项目和C项目,A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B和C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如,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预缴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1.51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0.88万

-教育费附加0.38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5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0.88万

-教育费附加0.38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5万

贷:银行存款1.51万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经营收入的0.2%)

1200/(1+11%)×0.2%=2.1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16万

贷:银行存款2.16万

2)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6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200万元,收到发票

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费(600-200)/(1+3%)×3%=11.65万元

预缴税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1.65

贷:银行存款11.65

预缴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1.4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0.82万

-教育费附加0.35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3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0.82万

-教育费附加0.35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3万

贷:银行存款1.4万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经营收入的0.2%)

(600-200)/(1+3%)×0.2%=0.78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0.78万

贷:银行存款0.78万

3)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4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500万元,收到发票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100万,应当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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