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挂靠经营的纳税人
【答案】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按照法律责任归属不同将挂靠经营分为由挂靠人承担和由被挂靠人承担两种,
第一种情形: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挂靠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而被挂靠人收取的款项属于代收性质,因此被挂靠人在收款时不确认收入。在双方结算时,被挂靠人按约定比例扣除的款项可以视作为挂靠人提供代收款项服务的对价,或出借相关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对价,向挂靠人开具“代理服务”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发票,适用税率均为6%。
第二种情形: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且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发生交易时由被挂靠人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挂靠人只是代被挂靠人联系客户、洽谈业务和提供服务,行为后果归属于被挂靠人,这种情况下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
因此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支付费用时,应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代理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