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会计分录

2019-09-07 14:4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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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财务人员经常面对的工作,那么汇算清缴永久性性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汇算清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会计分录怎样做?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这些问题整理下文,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汇算清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会计分录

在计算所得税时,由于计算方式不同,即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我们称之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限于本会计期间,以后各期间也可能产生,而且发生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

"永久性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及据此计提"三费"之间的差异;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

(3)企业发生的利息收支与可以抵扣利息收支之间的差异;

(4)企业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可以抵扣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

(5)企业实际发生的罚没支出与允许扣除数额之间的差异;

(6)企业实际捐赠数额与可以抵扣捐赠之间的差异.

对"永久性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做纳税项目调整,直接增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账务处理时 ,应分清两 种情况.

第一,凡属于符合会计原则,而与税法有分歧的、无需账务调整.例如:企 业已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招待费,平时巳经通过"管理费用"账户,冲减了当期利润,在计 算所得税时,只需将多列支的招待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不需要将多列支 招待费,从"管理费用"账户中剔除.

第二,既违反会计原则,又违反税法规定,则既应该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又要调整企业账户记录.如,企业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又要调整相应账户.

汇算清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会计分录

案例分析

红光厂1999年全年销售收人8000万元,利润总额810万元,已缴所得税200万元.其他资料如下: 1.全年实际发放工资400万元,并据此计提"三费"70万元,经审核计税工资300万元; 2.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l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标准4 ‰ (税法允许计提标准为3‰) ,"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5.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2万元,巳列人当年"投资收益"账户; 5.向有关贷款单位支付贷款利息40万元,利率为8%,列人财务费用,经查当年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为7%; 6.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税收滞纳金3万元,对希望工程捐款50万元.企业当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当年应补缴所得税,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差异及"三费"之间差异,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0-300)+(70-300×l7.5%)= 117.5(万元);

2.全年实际列支招待费与应列支招待费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1500×5‰+3500×3‰ +3000×2‰)=40-24=16万元);

3.年末实际保留坏账准备与应保留坏账准备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5-1000×3‰ =5.5-3=2.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人2万元,免征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实际列支利息支出与允许列支利息支出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40÷8%×7%)=5(万元);

6.企业支付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但对外捐赠,则应该按程序计算:

(1)企业列支对外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810+117.5+16+2.5―2+5+3+50=l002(万元);

(2)许扣除对外捐赠款额1002×3%=30.06 (万元);

(3)实际捐赠数额与允许捐赠数额之间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30.06=19.9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10+117.5+16+2.5-2+5+3+19.94=971.94(万元); 或 l002-30.06=971.94(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71.94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971.94×33%=320.74(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320.74-200=120.74(万元);

上述各纳税调整项目中,只有坏账准备金需要账务调整,其他各项不用调账. 借:坏账准备 15000 贷:管理费用 15000 借:管理费用 15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 此项调账时,应注意的问题是,尽管坏账准备金影响纳税的金额是2.5万元,但调账时,只能调整 1.5万元,因为企业按4‰ 保留坏账准备金账户余额是符合会计原则的.对应补缴所得税120.74 万元,应作: 借:所得税 12074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1207400 应缴所得税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1207400 贷:银行存款 1207400.

汇算清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会计分录一文今天小编就讲到这里,相信大家通过汇算清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表现的几个方面以及实体案例分录分析,大家对之前的问题有了解答,如果还有相关的疑问,可以查看我们资讯栏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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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主要体现为如下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年应 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o;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 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抵税。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不允许抵税。 (6)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不允许抵税。 (7)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 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税。 (8)工资、薪金支出 按计税工资的抵扣,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北京市按不超过人均月800元扣除(允许上浮20%)。 (9)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这3项费用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 1.5%计算扣除。 暂时性差异是由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确认时间或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有时间性差异和其他差异之分,前者源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期间不同于税收法规要求的申报期间;后者则源于会计准则对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同于税收法规规定的收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的具体内容:包括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及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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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差异是由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一而产生的差异。具体而言,一些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或费用,税收法规不予确认;而另一些在会计准则中不属于收入的项目,税收法规却作为应税收入。这些差异一旦发生,便永久存在。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而不影响以后各期的纳税额。永久性差异不存在账务调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