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降税怎么办?

2019-08-21 15: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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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企业在商谈合作的时候,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把合同签订下来,但是国家的政策一直都在更新改进,比如今年出台的降税政策。那么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降税怎么办呢?跟着会计学堂小编的步伐,一起在下文阅读与问题有关的资料吧。

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降税怎么办?

1、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

2、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双方可以在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3、建议以后的合同涉税条款设计中,一是可以采用“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降低税率调整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二是签署合同时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涉税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或者约定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降税怎么办?

签订合同之后国家降税,但是还没开票怎么办?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已经生效,没有付款,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降税之后,这份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但是与税率有关这部分内容要跟着随之改变才行。同时如果还没有进行开票的话,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协商,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从而享受税率下降的优惠。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有别的会计资讯想要查阅,可以到会计学堂继续进行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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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号后税率降低,之前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了10%税点的现在怎么开票。之前未开过发票。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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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以前签的合同,可以按以前的税率开具发票,也可以与对方协商开具现在税率的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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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你好 可以,这个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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