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支票怎样避免经济损失

2019-08-12 14: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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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使用支票的情况,所以很多企业都在银行申请了支票,在平常的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进行结算。但是有的时候支票保管不是很妥善,造成了遗失,那么遗失的支票,怎样避免经济损失呢?

遗失的支票怎样避免经济损失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但注意遗失声明是毫无意义的。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遗失的支票怎样避免经济损失

什么是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本文详细介绍了遗失的支票怎样避免经济损失,也介绍了什么是支票。作为企业的一名财务会计,一定要搞清楚支票到底是怎么回事,同时一定要明白,遗失的支票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挂失处理,不然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不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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