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答:控股合并,即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购买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从被购买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及发行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除在购买日确定企业的合并成本,还应当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答: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2013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属于“一并转让”,适用“13号公告”
也就是说,必须是“一并转让”才不涉及征收增值税,同时资产的出让方需到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除此之外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时就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交易中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该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来确定,而被合并企业对其资产转让所得需进行计算,并确认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合并企业购买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被合并企业股权的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合并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待相关股权再次被转让并且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才产生现时纳税义务。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工作需要具备非常强的实操性,所以会计新手在实际做账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