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2019-06-27 10:1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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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完成一个项目的时间是比较长的,而一般企业又要计算相关的增值税业务,所以都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那么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基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分两种情况:

1、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收款的情况下,无论建筑企业对工程是否动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的当天。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企业,按照“预收收款÷(1+11%)×2%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11%)×2%”计算的增值税预缴;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的建筑企业,按照“预收收款÷(1+3%)×3%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3%)×3%”计算的增值税预缴。

第二,建筑企业项目部再回到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通过建筑企业自身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然后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收到业主部分工程款,业主拖欠部分工程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是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2、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3、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分为两种情况来规定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会计工作需要具备非常强的实操性,所以会计新手在实际做账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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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建筑施工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你好,稍等我这边看一下

  • 请问老师,建筑行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工作中一般凭据什么单据来确定作为附件呢?谢谢

    您好,这个的话,一般是根据履约进度,如果这个进度没有的话,就是根据开票完工程度,这个

  • 老师,已开票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是预收工程款,不是收入,这样纳税申报时,是不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不一样。

    是滴,就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正常的

  • 老师,请问一下增值税额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是什么时候?

    增值税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烟叶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烟叶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指烟叶税应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交纳烟叶税的义务。具体时间规定如下: 1. 尊重市场需求,按照销售日期确定交税期限。 2. 按照当地财政厅统一安排,货物实货日起20日内缴纳自用税款,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后30日内纳税。 3. 跨省烟叶销售交税期限,按照当地财政厅规定,由销售运输的省份的财政厅安排,货物实货日起30日内缴纳自用税款,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后40日内纳税。 总之,烟叶税纳税义务时间要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加以调整,通常情况下应按照本单位所属财政厅的规定进行交税。 拓展知识:烟叶税税率的确定原则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确定的,因此烟叶税的税率会因地区而异,一般由20%—9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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