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单属于什么凭证

2019-06-16 10: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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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结算就是劳资双方根据当地法规或者惯例签订书面的劳资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口头约定,那么对于工资结算单属于什么凭证?这点可以看看我们会计学堂老师分享的资料。

工资结算单属于什么凭证

工资结算汇总表,是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根据工资表(工资结算表)汇总编制的,按部门和受益对象汇总记录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项目金额的原始凭证。 工资结算汇总表属于自制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税务筹划搜捷税宝) 原始凭证一般分为两种: 1、外来原始凭证,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可供财务进行账务处理的单据,如购物发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本单位自制的用于进行账务处理的单据,如折旧清单、工资表等。

工资结算单属于什么凭证

拓展资料: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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