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级会计考试考点精讲:合营安排

2017-04-20 14:4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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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职称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高频考点。

【合营安排】

一、合营安排的认定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一)合同安排

合同安排通过相关约定对各参与方予以约束。

合同安排形式上多样,相关约定通常包括合营安排各参与方达成的合同安排,如合同、会议纪要、契约等,也包括对该安排构成约束的法律形式本身。

(二)相关活动

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理、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三)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集体控制与共同控制概念辨析

集体控制:所谓集体控制(不是共同控制)是指,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

共同控制: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提示:集体控制是判定存在共同控制的前提条件,但集体控制不等于共同控制。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按存在主体形式分为

(1)不存在单独主体;

(2)构造单独主体: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常见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某些情况下,信托、基金也可以被视为单独主体。

按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分为:

(1)共同经营: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2)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提示:某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不能按是否构造单独主体来进行区分,而取决于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

【例题】

情形1:假定A、B、C公司分别享有H公司60%,25%,15%的表决权,A、B、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51%的表决权。

分析:此项安排A公司可以单独控制H公司不属于集体控制,也不属于共同控制,即该安排不属于合营安排。

【例题】

情形2:假定A、B、C分别享有H公司60%,25%,15%的股权的表决权,A、B、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70%的表决权。

分析:此项安排A与B联合可以控制H公司,A与C联合可以控制H公司。属于集体控制,但不属于共同控制。即该安排不属于合营安排。

【例题】

情形3:假定A、B、C分别享有H公司60%,25%,15%的股权的表决权,A、B、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80%的表决权。

分析:此项安排中仅有A与B一致同意后方可以控制H公司,属于集体控制,同时也是共同控制。即该安排为合营安排。

提示:此情形中,A、B、C均为该合营安排的“参与方”,其中A、B为“参与方”中的“合营方”,C为“参与方”中的“非合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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