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

2019-05-07 15: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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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

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等.一般以"月"度为纳税期限,其未缴少缴税款应当按月确定,并以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当月的纳税限期确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2013年存在未缴少缴的营业税款,其未缴少缴税款应按月分计到不同的月份,对2013年1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2013年2月15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2013年5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2013年6月15日.不能简单地将税按年统算成"甲企业2013年1~12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

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的财产行为税.其未缴少缴税款申报期限应按年计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税款的纳税限期确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甲企业2013年房产税实行按季预缴,预缴期限为2013年4月、7月、10月和2014年1月,甲企业当年未缴少缴房产税10万元,其应纳税款限缴期为2014年1月15日.

对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其未缴少缴税款应按年计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限期(次年1月15日)确定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不能以汇算清缴的纳税限期(次年5月31日)为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

对于实行混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其年度未缴少缴的税款,其追征期的起算点应为次年1月15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计征",其追征期的起算点为次月15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其追征期的起算点为代扣次月15日.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

应缴税金的计算方法?

货款收入=1000/(1+4%)=961.54元

应缴税款=1000/(1+4%)*4%=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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