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如何结转开发成本?

2018-09-12 14: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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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如何结转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土地拍卖价款及佣金,详细的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清楚,欢迎大家阅读全文。

拆迁安置房如何结转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房地产开发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土地拍卖价款及佣金等。   企业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安置动迁用房”项目,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成本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拆迁安置房的相关税收问题 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的拆迁安置时,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增值额时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成本对象实际总可售面积包括拆迁赔偿面积的,在计算税收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时,应包括拆迁赔偿面积。"

拆迁安置房如何结转开发成本?

建筑工程费包括哪些?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直接费

(1)直接工程费

①人工费

②材料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

(2)措施费

①环境保护费

②文明施工费

③安全施工费

④临时设施费

⑤夜间施工费

⑥二次搬运费

⑦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⑧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⑨脚手架费

⑩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⑪施工排水、降水费

(二)间接费

(1)规费

①工程排污费

②工程定额测定费

③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

①管理人员工资

②办公费

③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

⑥劳动保险费

⑦工会经费

⑧职工教育经费

⑨财产保险费

⑩财务费

⑪税金

⑫其他

(3)利润

(4)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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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你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br/></p><p>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行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br/></p><p>2.如果是项目组的专职会计,可以记录项目的成本中,不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br/></p><p><br/></p><p>3.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搬迁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凭与搬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付款记录计入开发成本。<br/></p><p>(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1)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4)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5)其他相关资料。<br/></p><p>(二)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被拆迁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征收营业税。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上述拆迁补偿费应当以取得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br/></p><p>(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屋拆迁、土地平整费用,应当根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取得不同的税前扣除凭证:<br/></p><p>1.自行拆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拆迁的,则其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支出的类型主要是人工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对于人工费用应当以自制凭证税前扣除,而对于材料、机械费用应当以取得的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br/></p><p>2.委托拆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其支付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费,其业务流程并非被拆迁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企业采取支付拆迁补偿费方式或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企业仍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补缴契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还规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金,不征营业税。因此,被拆迁户无须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而应当由房地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某某市工商企业非商事收费收据”,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上述收费收据的,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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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计入安置动迁用房支出不用交所得税的。不知你是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