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资产能否划转

2020-05-17 09: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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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很多大型企业,他们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务的丰富,可能会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你任职于这样的企业,你就需要对总、分公司的账务处理有清晰的认知.分公司资产能否划转?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处理起来却是错误频出的,请看下会计学堂小编给你带来的解析.

分公司资产能否划转

不可以.不能由分公司签署,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怎么转让可以参考以下的转让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股东的变更会引起公司构架的一些改变,所以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对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没有必要了.

2、做国有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规定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变更,那么就要进行资产评估.

3、合同签订,不管什么场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备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构架的改变,因此对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应的改变.

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全公司,这不仅表明是对新股东的认可,也是对全公司员工的透明化.

分公司资产能否划转

总分公司之间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同一县(市)间移送存货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分公司资产能否划转?由于分公司是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因此在对资产的划转上是不能独立做决定的,必须经由总公司来进行操作.这是区别于子公司的.如果对这方面的会计知识非常感兴趣,你可以关注会计学堂接下来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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