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收入是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

2019-12-27 15:2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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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那么,餐饮店收入是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

餐饮店收入是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餐饮业的收入如何确认

餐饮业的收入应该按实际收款数确认收入.

首先,要根据企业的规模以及核算要求,确定相关成本的核算方法:比如直接记入成本,月末盘点再冲成本;先入库记入原材料,领用记入成本,月末盘点再冲成本;等等.一般情况,如果你企业规模较小,核算要求不高,可先择第一种做法.

餐饮行业的应纳税收入是如何确定及其对应税率?

1.餐饮企业销售堂食,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餐饮企业销售堂食时,同时销售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即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兼营销售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或销售货物的均按照3%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1+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1+征收率)

注意防范风险之一:

(1)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2)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 餐饮企业有专门外卖窗口,外卖的是本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属于餐饮服务;外卖别的企业生产的,本企业未进行后续加工的食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

2017年9月28日某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的营业日报显示,当天营业收入为106000元,其中菜品收入50300元,面点收入45100元,酒水收入10600元.

该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又售卖酒水的,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餐饮的适用税率6%计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项目:餐费;

案例2:

2016年12月28日某某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销售给客户定制酒一批,该批定制酒的售价为117000元.

该酒水的销售并非餐饮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又售卖酒水的,不属于混合销售,按照混业经营业务处理,酒水销售的适用税率按照17%计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项目:酒水.

思考问题:

1、便利店销售即食热食,并提供桌椅,这算是堂食还是销售?

答案: 这不属于餐饮.因为便利店的营业执照上没有餐饮的经营范围,而且购进的食物并没有参与生产、加工过程,只是提供就餐的地方,所以不属于餐饮服务,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征.

餐饮店收入是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有哪些?

1、食材的购货发票.

2、调味品的进项发票.

3、酒水饮料的进项发票.

4、水、电、燃气的进项发票.

5、房屋的租金的进项发票.

6、自用房产的进项发票.

7、交通工具的进项发票.

8、装修店面取得的进项.

9、期间费用中的进项.

1、食材的购货发票.(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三)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2017年财税37号文规定,农产品抵扣有以下情况:

1.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价格×13%.(仅针对个人)

2.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免税,抵价格×13%.

3.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金额.

4.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价税合计×11%.

5.增值税普通发票,征3%,不能抵扣.

6.免税普通发票,生产免税,抵价格×11%.

7.免税普通发票,流通免税,不能抵扣.

提取可抵扣的进项计算公式:

1.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价格×13%.(仅针对个人)

2.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免税,抵价格×13%.

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3%

例如:发票是1000元的.

进项税额=1000 ×13%=130元

食材成本=1000-130=87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金额.

进项税额=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1%)×11%

例如: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是1000元的.

进项税额=1000÷(1+11%)×11%=99.1元

食材成本=1000-99.1=900.9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价税合计×11%.

进项税额=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3%)×11%

例如:发票的价税合计是1000元.

进项税额=1000 ÷(1+3%)×11%=106.80元

食材成本=1000-106.8=893.2元

6.免税普通发票,生产免税,抵价格×11%.

进项税额 =发票金额×11%

例如,免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元

进项税额=1000×11%=110元

食材成本=1000-110=890元

本文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

37文对农产品抵扣的税率采取了双轨制,按农产品的用途,抵扣被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农产品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继续按《条例》规定的方式扣除,核心是:其计算扣除率依然是13%.

第二类是农产品用于生产其它货物或者服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生产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它们的计算扣除率为11%.

思考问题:37号文对餐饮服务的影响?

7月1日之前,餐馆向菜贩采购10 300元的蔬菜,个人菜贩交300元增值税开普票,餐馆可以抵扣10 300×13%=1 339元进项,这批蔬菜的成本为10 300-1 339=8 961元.

7月1日之后,还是10 300元的菜,个人菜贩依然交300元增值税代开专票,对小规模菜贩无影响,但餐馆只能抵扣10 300×11%=1 133元进项,这批蔬菜的成本为10 300-1 133=9 167元.比7月1日前贵了206元.并且还要多交约20.6元的城建和教附.

注意防范风险之二:

企业要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出售人必须是农民,或是从合作社或其他农业公司购进的,不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

5、租赁费的发票.

企业租赁的房屋是业主在5月1日前取得的,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公司业主同样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业主只以能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企业租赁的房屋是业主在5月1日后取得的,可以按一般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业主可以开具税率为了11%或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防范风险之三:

因为开租赁发票还涉及到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所以在跟房东签定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明这个发票的税金由谁承担.

如果是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所支付的税款不能在税前抵扣,因为这个不属于企业的费用.

6、自有房产的进项.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注意防范风险之四:

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可以抵扣,如果是混用的,也用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例如: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进项不能抵扣,接送员工或客户的商务车可以抵扣.

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和简易征收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也应在取得发票后,及时认证,但是暂不抵扣,为以后抵扣提供便利.

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因专用于免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而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如果用途改变,比如也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应税项目,则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注:净值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前提是应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例:2016年1月购进面包车一辆,原是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2017年9月因为增加了员工宿舍,所以取消了接送服务,该车改为日常办公业务使用.2017年该车账面原值80000元,累计折旧是31667元,净值为48333元,购进时发票税率为17%.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8333÷(1+17%)×17%

=7022.74元

通过上文资料,我们不难了解,餐饮店收入是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的答案是餐饮服务.餐饮业的收入要根据企业的规模以及核算要求,确定相关成本的核算方法:比如直接记入成本,月末盘点再冲成本,大家还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会计学堂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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