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

2019-11-11 12:57 来源:网友分享
2725
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电池的企业,因手机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手机购买人向卖家索赔.而卖家向我公司索赔,协议为双方认可的索赔通知单,双方同意罚款从货款中扣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应该怎么做?

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公司将此项损失,使用同样方法,向卖给公司材料的供应商索赔,作相反的分录.

发生质量赔偿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这样的质量赔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销货方向购货方支付的质量赔偿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若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质量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货方向销货方收取的质量赔偿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支付索赔款应取得什么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再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的若属于应征流转税的价外费用,应取得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质量索赔款如何开票

购货方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销售折让红字通知单,企业凭红字通知单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即可.

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好了,会计学堂小编关于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就讲到这.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金,不是生产经营收入,客户是不需要开发票给你们的.只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质量索赔款账务处理

    老师,您好,同一家公司,两个部门之间开质量索赔单(部门A生产物料给部门B使用,但是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成本如何冲减

  • 客户质量索赔账务处理

    你好,可以按照折让,冲红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负数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负数 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 老师好,我司这个月收到供应商质量赔款,有索赔单,对方不开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 老师好!质量索赔款需要开票吗?

    你好!属于罚款性质,可以不开票的

  • 我单位是生产出口企业,由于4月份出口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客户要求索赔,打款时把索赔款直接扣除,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您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果属于非九类企业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如果能够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您公司该笔赔偿款客户从货款里扣除,余额汇到您公司。销货方因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支付赔偿金给购货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款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相关赔偿。   (1)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