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如何进行专项扣除?

2019-09-17 11:4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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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里每个阶段都会有人辞职或招新人入公司,那新职员入公司会面临一个专项扣除, 那么新入职员工如何进行专项扣除呢?我们来看下例题:

新入职员工如何进行专项扣除?

新入职员工处理

【例】某员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职B单位,B单位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

(1)该员工在新入职B单位仅取得1个月的工资,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5000元/月×1个月);

(2)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1月,则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

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部门计算工资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计算预扣预缴的个税

特别是该员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在2019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2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的个税,已经扣除减除费用为5000元,这样就会造成该员工2019年度扣了13个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汇算清缴补税(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解决方法

新入职B单位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2019年2月(可以修改),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 根据为该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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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离职的公司

1.员工离职,需要在个税系统【人员信息】界面双击要修改的人员名字,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然后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2.实务中还会存在员工离职后补发工资情况,原单位也需要为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为将"人员状态"修改为正常,税款所属期选择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例】某员工在2018年11月从A公司离职,2019年2月A公司给小张补发工资薪金,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减除费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计预扣法按照累计数计算减除费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没有所得,也是按照两个月的减除费用扣除).

(1)在计算时是不需要考虑离职员工是否在新入职单位取得工资并申报,只需按照该员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计算即可,若是综合所得,使用累计预扣法;

(2)如果实际上该员工已经在其他家公司入职,对于该员工而言,其个税申报就会重复扣除两个月的减除费用,导致个税少缴纳.但A公司无需操心这个问题,还是按照软件中既定的计算个税公式申报即可.

这种情况下,该员工需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税款(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是上述情况.

(4)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没有减除费用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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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

对于更换公司的员工的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个税APP中,将涉及专项扣除项目"申报方式"中的"扣缴义务人"修改为新公司,这样新公司才可以下载更新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税APP中"扣缴义务人"选择中没有显示新任职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将该员工的人员信息先进行采集报送,报送成功后,个税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就会显示出新公司了.

2.2019年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曾任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个人,由于个税是企业分别累计预扣预缴的,可能会导致在个税预缴选择适用税率时,分别选择了较低的税率,而实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可能是较高的税率,最终会出现需要补缴的情况.

个人需要在次年3-6月份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的(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新入职员工如何进行专项扣除?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指在扣除5000元的起征点和三险一金后,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直以来就很受大家关注,它关系到老百姓实际到手工资的多少,在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上调,由原来的3500元上调到5000元,新的起征点从10月1日就开始执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项目中还有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很受大家关注,国家也公布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项暂行办法在12月22日由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指大家在扣除5000元的起征点和三险一金后,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专项扣除.具体实施规则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如果在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那么按照新税法规定,每个子女每月可以享受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一年可以享受1万二千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年起征点为6万元,加上1.2万的专项扣除,也就是年收入超过7.2万元,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我国有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按照规定可以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的继续教育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大病医疗: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生病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超过1.5万元部分,可以根据实情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若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境内有购买首套住房,那么首套房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若纳税人在工作城市没有自住房,发生租房资金支出,那么根据住房所在的城市不同,每月可以定额扣除800-1500元;

6、赡养老人:若纳税人需要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那么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人每月标准扣除为2000元,非独生子女需要与兄弟姐妹来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以上就是"新入职员工如何进行专项扣除"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什么"做出的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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