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2019-07-24 09: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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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吗?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企业材料损失在申报时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是人为管理不善导致的也可以进行转出,具体的介绍内容大家可以看看下文。

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不需要,因自然灾害导致材料损失的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需要转出。

准则上: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假设以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为例,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情理上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在损失范围确认上的税法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差异。

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意外损失原材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因意外灾害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这种财产损失不属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归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到的分录为:

批准处理前,先结转原材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意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后再以支出的形式冲销利润: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原材料意外灾害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吗?综合以上所述,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材料损失的不需要转出进项税的,在申报的时候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是因为人为管理不善的原因导致材料损失也是可以转出处理的。关于企业材料损失的财务处理的资料在会计学堂上还有很多,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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