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怎样规定?

2019-06-16 12:0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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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是每个企业都会有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税费是怎么处理的,因此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怎样规定?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相关的规定,欢迎阅读!

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怎样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怎样规定?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在此提醒企业,坏账损失应谨慎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方可进行税前扣除,以免带来税务处罚。

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怎样规定?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的税前扣除损失是怎么处理的,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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