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追索权

2017-08-31 10: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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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追索权

票据权利——追索权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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