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吗

2021-05-08 07:3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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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必须要缴纳的,且要在次年按照规定对上一年度的收入进行汇算清缴.那么,房地产企业是否也和其它企业一样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本章的主题:房地产企业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吗?

房地产企业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关于完工产品确认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并不矛盾.之所以重申规定,显示了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在逐步收紧.开发产品只要办理入住手续,不管是否实际竣工备案,即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吗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属性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不同,一般普通商品房是按预收房款15%*25%计算交纳所得税的.:

2.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3.所得税预交具体分两块计算:

1)已经销售的:(销售的收入-成本费用)*25%

2)预收房款未结转销售成本的:

预售收入应预交所得税=(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房地产企业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吗?关于这个问题,到这里小编就分享完了,大家是否找到正确的答案了呢?那在这里小编就不多言了,大家如果还有想知道的,请再次与本站的老师或小编联系,感谢大家,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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