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第
1、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但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纳入管理费进行核算,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因此项费用不属于上述第
2、以上的内容,所以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加计20%的扣除.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加计扣除?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是不可以的,相信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加计20%的扣除;如果你们看完上述文章内容后还想学习更多相关的资料,都可以来本网站上试试,还有专业的老师指导你们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