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 3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C)

- 非全日制用工(D)

逐项解析

- A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6个月,因此不选。

-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禁止约定试用期,当选。

- C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禁止约定试用期,当选。

- D 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当选。

简单区分:无固定期限只是试用期上限6个月,不是不能约定;BCD三种是法律直接规定完全不能设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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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霆: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33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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