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逐一精准拆解,看看为什么45万不能算,5万必须算,而40万必须算:
1. 关于45万元(职工免费餐):为什么不算视同销售?
你记混了“货物”和“服务”的规则:
· 货物(如自产产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
· 服务(如餐饮服务给员工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压根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所以不视同销售。这45万是成本,不能计入销售额。其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已做进项转出),但和销项计算无关。
2. 关于5万元(财政补贴):为什么必须计税?
你记的“财政补贴不征税”是指不与收入挂钩的补贴(如专项财政拨款)。
但题目白纸黑字写明“与收入直接挂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凡与销售数量、收入直接挂钩的补贴,必须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所以这5万必须加进去。
3. 关于40万元(低价供餐):为什么算作公益也得计税?
增值税中的“公益免税”特指无偿提供服务(如免费送盒饭给灾区)。
但题目是“低价”提供,收了40万现金。只要发生了有偿的应税销售行为,就必须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40万)计税。税法不会因为你是做慈善低价卖,就让你按市场价算,而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税(只要价格公允无异常,这40万就是计税依据)。
最终计算依然成立:
含税销售额 = 135(市场) + 40(低价收入) + 5(补贴)= 180万元
销项税额 = 180 ÷ 1.06 × 6% = 10.19万元(选D)
简单记:服务送员工不算,补贴挂钩要算,低价收费按实算。这下清楚了吗?
1. 关于45万元(职工免费餐):为什么不算视同销售?
你记混了“货物”和“服务”的规则:
· 货物(如自产产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
· 服务(如餐饮服务给员工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压根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所以不视同销售。这45万是成本,不能计入销售额。其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已做进项转出),但和销项计算无关。
2. 关于5万元(财政补贴):为什么必须计税?
你记的“财政补贴不征税”是指不与收入挂钩的补贴(如专项财政拨款)。
但题目白纸黑字写明“与收入直接挂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凡与销售数量、收入直接挂钩的补贴,必须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所以这5万必须加进去。
3. 关于40万元(低价供餐):为什么算作公益也得计税?
增值税中的“公益免税”特指无偿提供服务(如免费送盒饭给灾区)。
但题目是“低价”提供,收了40万现金。只要发生了有偿的应税销售行为,就必须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40万)计税。税法不会因为你是做慈善低价卖,就让你按市场价算,而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税(只要价格公允无异常,这40万就是计税依据)。
最终计算依然成立:
含税销售额 = 135(市场) + 40(低价收入) + 5(补贴)= 180万元
销项税额 = 180 ÷ 1.06 × 6% = 10.19万元(选D)
简单记:服务送员工不算,补贴挂钩要算,低价收费按实算。这下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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