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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银行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快递柜,但实现抵押权时可一并处分。
理由:快递柜是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从物,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设立后新增的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将抵押物与新增从物一并拍卖、变卖。
理由:快递柜是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从物,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设立后新增的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将抵押物与新增从物一并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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