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收回的烟丝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批发商,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6×10%=3.6(万元)],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甲企业收回的烟丝25%按照12万元销售给丙卷烟厂,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6×25%=9(万元)],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9×30%=0.9(万元)。


(3)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增值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消费税不作处理,即消费税不计也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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