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①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
②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③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④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⑵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⑶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⑷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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