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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超越代理权—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非无效合同;
只有善意相对人—可撤销,乙并非相对人,无撤销权,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只有善意相对人—可撤销,乙并非相对人,无撤销权,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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