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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分两种:
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査意见只是初步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是这种情况下的行政许可权主体。
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査意见只是初步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是这种情况下的行政许可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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