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但兼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原材料需要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在一般计税项目上的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分摊在简易计税项目上的原材料进项税不能抵扣。


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10+4+12×210÷(210+150)=21(万元)


应纳增值税=210×13%-21+150×3%=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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